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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管理办法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科技创新、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战略要求,规范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以下简称“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相关管理规定,结合体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是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建设,是国家农业产业科技战略力量。体系聚焦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要求,以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为主线,按照全产业链配置科技力量,建立新型农业科研组织模式,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促进农业产业现代化。


第三条 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鼓励地方、企业投入资金。中央财政拨款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布局建设若干重要农产品体系。每个体系由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和若干综合试验站构成。产业技术研发中心下设若干功能研究室。


第五条 产业技术研发中心设1个首席科学家岗位。每个功能研究室设若干岗位科学家岗位,并从中遴选1名研究室主任。每个综合试验站设1个站长岗位。首席科学家、岗位科学家、综合试验站站长统称为体系专家。


第六条 首席科学家、功能研究室主任和综合试验站站长所在单位分别为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功能研究室和综合试验站建设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首席科学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体系任务的组织实施、运行指导和监督工作,研判国内外产业发展趋势,提出本体系阶段性、区域性、长期性科技需求,凝练科技研发任务和产业优化布局建议,为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负责组织宣传并扩大体系影响力,营造全社会支持体系工作的氛围。副首席科学家从优秀青年岗位科学家中遴选产生,一般不超过2名,协助首席科学家工作。


第八条 功能研究室主任主要职责是根据体系任务要求,研判本领域方向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提出体系重大任务建议,明确本研究室责任分工,制定落实方案,组织本研究室岗位科学家开展技术攻关、政策咨询和应急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岗位科学家主要职责是根据体系任务要求以及岗位职责,提出具有基础性和前瞻性的科学技术问题和研究思路,带领团队成员开展本产业关键技术攻关、产业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帮助指导综合试验站开展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收集、监测和分析产业发展信息,开展产业政策研究咨询与服务,加强与体系内外的交流合作。


第十条 综合试验站站长主要职责是根据体系任务要求,针对所在产区存在的主要产业科技问题,带领团队成员在有关岗位科学家指导下开展技术综合集成与试验示范,培训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调查、收集并及时提交生产实际问题与技术需求信息报告,监测分析作物病虫害、动物疫情、灾情等变化,开展技术指导交流和应急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要严格履行法人主体责任,负责体系专家的工资福利、党政关系、人事管理和后勤保障,为体系专家工作提供必要的研究场所和辅助人员,及时报告体系专家工作单位调动、出国、违纪违法等重大事项。将体系工作纳入国家级科研项目和任务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内控制度建设。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体系总体布局,各体系首席科学家、岗位科学家以及综合试验站的数量等重大事项。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确定体系定额标准、年度资金规模等资金分配工作,组织指导农业农村部和依托单位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农业农村部负责体系组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拟定体系总体布局、发展方向、重点任务,研究制定体系相关管理制度,组建监督评估委员会及各体系执行专家组,遴选、聘任、调整体系专家,组织签订各体系任务合同并开展考评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委托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成立体系监督评估委员会,每五年为一个聘期,由农业农村部技术推广机构、地方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龙头企业代表和相关业务、财务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对体系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进行监督与评估。


第十四条 各体系应成立执行专家组,组长由首席科学家担任,成员包括功能研究室主任、岗位科学家代表和综合试验站站长代表,人数不超过15人,且为奇数。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本体系需要协同完成的重点任务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考评和监督各功能研究室和综合试验站的业务活动,对体系岗站设置和人员调整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级主管单位)是体系的支持保障监督部门,负责相关配套政策的制订和落实,对所属单位或所在区域有关的体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国家体系与地方体系或创新团队的衔接互动,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身需要,参照国家体系建设方式,特别是国家体系未覆盖的本地大宗特色农产品品种,建设地方体系或创新团队。


第十七条 国家体系首席科学家不能兼任地方体系或创新团队岗位。确有需要的,国家体系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可兼任地方体系或创新团队岗位。


第十八条 组建若干共性技术创新团队,强化体系间协同创新。共性技术创新团队设1名首席科学家,从体系专家中遴选产生。共性技术创新团队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点任务设置、年度考评及综合绩效评价,由农业农村部视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建立体系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跟踪了解体系运行管理情况,可参与体系调研、年度总结、人员考评、指导服务及监督评估委员会、执行专家组等活动,收集并反馈对体系建设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 任务管理


第二十条 体系任务设置每五年为一个实施周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十一条 体系任务主要包括:


(一)系统梳理产业发展现状和技术需求,凝练重大攻关目标。


(二)开展全产业链关键技术研发、集成与示范。


(三)开展产业基础信息收集整理与动态分析。


(四)开展产业发展预测、政策研究与决策咨询。


(五)为产业应急、突发性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六)为技术用户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


(七)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重要任务。


第二十二条 各体系应编制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每五年周期开始的前一年,首席科学家应当组织本体系专家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目标,广泛征集政府部门、推广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技术用户提出的技术需求,经执行专家组梳理凝练、组织论证,提出本体系未来五年需要协同完成的重点任务规划与分年度计划,报农业农村部审定。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体系任务规划,与产业技术研发中心依托单位和首席科学家签订五年任务书和分年度任务书。首席科学家对每项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牵头人和技术负责人,确定各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分工责任,并分别与功能研究室主任、岗位科学家、综合试验站站长签订任务书。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对体系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考评,包括年度考评、监督巡查和综合绩效评价。


(一)年度考评。农业农村部组织对首席科学家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并出具优秀、合格、不合格等考评意见,考评结果由农业农村部向其依托单位进行通报。执行专家组组织本体系专家对功能研究室主任、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进行年度考评,原则上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考评工作。聘期考评在每五年实施周期最后一年的6月份进行,聘期考评当年不再进行年度考评。在完成后的15日内将考评结果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由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向体系专家依托单位通报考评结果。


(二)监督检查。农业农村部聘请项目管理、专业技术和财务审计专家等组建监督检查组,主要对需要协同完成的体系重点任务、产业贡献、规范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出具监督检查意见,向体系通报并督促整改。原则上,每五年至少对各体系检查1次。


(三)综合绩效评价。在实施周期最后一年,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按照综合绩效评价的程序和评定要求组织实施。评价结果作为下一个实施周期体系优化布局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体系按需设岗,按岗聘人,实行动态管理,总体相对稳定。体系专家从全国优秀科技人员中遴选产生。


第二十六条 首席科学家、功能研究室主任、岗位科学家、综合试验站站长实行聘任制,每五年为一个聘期。


第二十七条 根据岗位需要发布岗位申报通知,明确聘任条件和资格,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况不得申报:


(一)已超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无法完成一个聘期的。


(二)有违纪违法或违反科研诚信等不良记录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体系专家聘任程序:


(一)首席科学家和岗位科学家原则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经专家评审并公示后确定聘任人选。综合试验站站长由体系执行专家组在综合试验站所在区域内推荐依托单位和站长人选,征得所在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原则上每年3—4月集中开展下一年度体系专家调整。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岗位科学家、综合试验站站长,可由符合聘任条件和资格的团队成员接任。


1.在法定退休年龄2年之前且上一聘期综合考评排名前30%的。


2.近3年内年度考评有2次排名前30%的。


3.近5年内年度考评有3次排名前30%的。


(三)每个聘期的最后一年,根据年度考评、监督巡查以及综合绩效评估结果,对符合聘任条件的体系专家予以续聘。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体系专家,应予解聘。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个人主动退出或工作单位调动的。


(三)考评不合格的。


(四)年度考评近3年内连续2次或聘期内累计3次排名后10%的。


(五)出现违纪违法或违反科研诚信的。


(六)因体系调整不再设立岗站的。


(七)其他应予解聘的。


第三十条 因故解聘而出现空缺的岗位,按照新聘程序重新遴选。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对被解聘专家的工作和经费等开展总结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首席科学家出现岗位空缺的,可由农业农村部指定1名副首席科学家代理岗位职责,直至遴选出新的人选。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出现岗位空缺的,由执行专家组指定1名团队成员代理岗位职责,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直至遴选出新的人选。


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建立优秀体系专家通报表扬制度。原则上考评优秀的体系专家数量不超过本体系专家总人数的30%。凡年度考评优秀的,农业农村部在全体系内通报表扬。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委托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承担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日常管理,负责网络管理平台的运行和维护。首席科学家在管理平台上建立网上办公室,对体系任务、研究进展、经费支出等进行工作管理及业务交流。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建立网上个人办公室,填写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情况、工作日志、月度经费支出、年度总结、财务决算报告等内容,开展业务交流。


第三十四条 请假管理。首席科学家出国(境)须提前30日向农业农村部报备。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出国(境)须提前30日向首席科学家请假。聘期内单次出国(境)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五条 因机构合并、分立、更名等原因确需变更单位名称的,由农业农村部审核后变更。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须在30日内对体系专家出现工作单位调动、出国(境)超过六个月、违纪违法、违反科研诚信、因身体原因无法承担体系工作等重大事项,向产业技术研发中心提交书面情况报告。逾期未报且对体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依托单位推荐资格。


第三十七条 体系根据任务需要组织召开会议,坚持厉行节约,按照有关会议标准规定执行。每个体系原则上每年召开全国性会议不超过1次,全体系会议不超过2次。除会议场馆设备租用费用由会议代表分摊外,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首席科学家及其他人员不得以体系名义擅自调用体系专家参加体系任务外的各类活动。


第三十八条 体系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须按照国家科技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专项资金支持下形成的科技成果权属,由执行专家组根据体系任务合同排名和实际贡献确定。使用专项资金开展工作形成的成果、论文、专著以及媒体宣传材料等,须标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助”或体现体系专家身份。


第四十条 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应及时将实施体系任务、开展体系工作形成的相关文字资料和图像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产业技术研发中心依托单位变更时,需移交档案。体系专家的技术资料均需由依托单位归档,农业农村部保留调用权利。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定额管理,主要用于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功能研究室、综合试验站与体系建设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等费用。


第四十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农业农村部部门预算管理。预算批复后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剂。如因建设任务调整、人员或依托单位变更等因素确需调剂的,应由体系专家所在单位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农业农村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按照农业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合理分配专项资金在产业发展各环节、各产业和各区域的投入,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资金和农业技术推广、农民教育培训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有机衔接,避免重复交叉。


第四十四条 专项资金可以用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管理费。


(一)设备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或购买专用软件授权而发生的费用。


(二)业务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消耗的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会议/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支付给参与体系任务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其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体系研发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支出。


(四)管理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对使用依托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试验田,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比例不超过扣除设备费后的8%,由依托单位管理和使用。


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体系专家提出申请,依托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除设备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调剂,由体系专家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四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项资金内部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协助首席科学家汇总分析专项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以及相关科技基础条件变化等情况。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依托单位应编制年度决算报告,通过体系管理平台报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第四十六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由依托单位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管理,优先保证体系的建设和运行。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四十七条 专项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从成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综合衡量项目资金使用效果。专项资金的绩效指标设置应指向明确、突出重点、细化、量化、可考核。农业农村部组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专项资金采取依托单位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方式,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体系与产业的关联度、体系科学研究的创新度、体系对产业发展的贡献度等。农业农村部根据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相应调整或取消对体系专家的资金支持。


第四十八条 在完成体系任务目标并评价合格后,结余资金可由体系专家统筹用于与体系任务相关的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英文名称为“China Agriculture Research System”,缩写为CARS。各体系的名称为“国家**产业技术体系”,英文名称为“CARS—产业英文名称”。成果标注英文为“Supported by the earmarked fund for CARS”,并注明体系编号。


第五十条 地方体系或创新团队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07年12月20日财政部、原农业部印发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7〕410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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